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三节 立法机关第六十九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