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三节 立法机关第六十八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