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有效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