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有效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