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 对外事务第一百五十一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