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 对外事务第一百五十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