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 经济/第四节 民用航空第一百三十一条有效中央人民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排,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往返航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