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 经济/第四节 民用航空第一百三十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包括机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飞行情报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履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区域性航行规划程序所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