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 经济/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条

有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包括机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飞行情报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履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区域性航行规划程序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

第一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