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 经济/第四节 民用航空第一百二十八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