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 经济/第二节 土地契约第一百二十二条有效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金维持不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