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三条已修改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9年4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