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免纳关税和其他捐税。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属于前款规定免税的物品或者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禁止运进、运出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可以查验。查验时,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9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