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外交代表的文书和信件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财产不受侵犯,但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9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