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9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