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