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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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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5年10月1日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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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