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二十条已废止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