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九条已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