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已修改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