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有效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0年9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