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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九条

有效

特区企业的产品供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如向我国内地销售,须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办理海关补税手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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