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三章 优惠办法第十七条有效鼓励特区企业采用我国生产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其价格可按我国当时同类商品的出口价格给予优惠,以外汇结算。这些产品和物资,可凭售货单位的销售凭证直接运往特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