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三章 优惠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客商将所得利润用于在特区内进行再投资为期五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