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三十八条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