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一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