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九十七条有效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