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九十五条有效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