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三十三条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