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二十八条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