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一百一十六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