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