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第四十三条有效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