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