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三十条有效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3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