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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三十条

有效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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