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第二条有效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8年4月1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