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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效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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