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国家加强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规划建设,更好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合法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批准手续,不得擅自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使用的土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