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十六条尚未生效国家加强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规划建设,更好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合法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批准手续,不得擅自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使用的土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