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尚未生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

(三)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帮扶资金。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