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7

Not yet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

(三)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帮扶资金。

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