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