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六节 货物交付第九十条有效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