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

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