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六节 货物交付第八十九条有效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