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

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