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六节 货物交付第八十七条有效承运人交付货物,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签发记名提单的,凭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二)签发指示提单的,凭提单向被背书的提单受让人交付;(三)签发不记名提单或者签发指示提单经空白背书的,凭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四)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向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交付;(五)其他情形,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向收货人交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