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节 电子运输记录第八十六条有效经承运人和托运人、运输单证持有人协商一致,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互相转换,应当注明转换的说明信息,保证记载内容转换前后一致。单证形式的转换不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完成转换后,原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随即失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