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第三十一条有效除另有约定外,造船人、修船人留置船舶满六十日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船舶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船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