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第三十条有效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船舶建造或者修理费用时,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船舶,并就该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建造或者修理的船舶时消灭。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