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第二百八十二条有效除本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但是,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