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一条
有效发生海上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偿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发生海上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偿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