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第二十八条有效除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自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被法院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海事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的一年期限,自海事请求人从其任职的船舶上离船之日起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