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第二百六十四条有效保险人赔偿海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五条